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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14:57点击:

为加快推进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青岛市科技局印发了《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19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聚焦青岛市主导产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青岛市。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符合青岛战略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发展需要,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科研优势、人才团队、组织架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投入预算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五)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或创新团队,具备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能力,对地方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并保证核心团队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在研究机构工作。

(六)有与市相关部门、区市政府或行业骨干企业签订的共建合作协议,建设经费投入有保障。

(七)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八)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评估意见,重点评价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情况、研发服务成效和技术转移成交量等

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3年资格期满前,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此外,省科技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省税务局就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相关事项,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