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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14:48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同一项目授奖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被提名的个人或者组织,其主要成果应当在本市完成或应用。被提名主体是组织的,其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以下简称“市奖励办”)。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市科学技术最高奖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市自然科学奖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市自然科学奖的候选者应当是代表性科学技术论著的作者,排名前3位的(含少于3位的)应当是代表性科学技术论著的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

第十四条市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市技术发明奖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和医药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和功能性材料等;“器件”,是指能独立起控制变换作用的单元;“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成功转化或者产业化,并实施一年以上,且具有可预期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九条市技术发明奖的候选者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排名前3位(含少于3位的)的应当为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第二十条市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明显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一条申报市技术发明奖的项目的核心技术应当取得发明专利权证书。市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四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第二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应用推广,在我市产生了很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第二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组织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面向本市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1.市场竞争力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

2.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重大意义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十分突出,对本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面向本市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1.市场竞争力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

2.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较大意义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突出,对本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

第二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是指聚焦我市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高端化工、海洋装备、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等优势产业,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智能制造装备、先进高分子及金属材料、精密仪器仪表、通用航空、氢能与储能等新兴产业和基因技术、未来网络、类脑智能、量子信息、深海开发、空天信息、海洋物联网等未来产业,由团队自主研发或引进、消化吸收的,具有前瞻性、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已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九条被授予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创新创业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核心成员应不少于8人,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一般应不少于5年;

(二)团队已自主研发或引进、消化吸收并成功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应为2项(含)以上;

(三)团队队伍结构合理、机制运行良好,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已建立“产学研金服用”一体化创新协同体系并形成了较为成熟、可推广可复制的成果转化模式;

(四)团队带头人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能够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或具有突出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引领产业技术变革发展。

第六节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技术转移等外国组织。

第三十一条被授予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我市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我市的组织或者个人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员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市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对我市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包括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及若干名专家组成。

市奖励委员会专家成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成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二)审定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审议市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报告;

(四)提出改进和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意见;

(五)研究并决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人选根据当年度通过专业评审组评审的候选项目(人选、组织)情况,在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第三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业评审组对市科学技术奖进行评审,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拟授奖个人、组织、项目的建议;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提名、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二)对评审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办理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监督工作事项。

第三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者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提名与受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作为提名人的,不受年龄限制。院士作为提名人的,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不超过70岁。

第四十条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市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成果第一完成人、省和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可以独立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成果第一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当3人联合提名。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的评审活动。

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任一候选者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第四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组织机构”,是指具有提名资格的高校院所、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全市性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提名者按市奖励办当年发布的提名工作通知要求进行提名,并负责对提名的项目进行初审和公示。

第四十三条提名者提名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和候选组织,应当征得候选者和候选组织的同意,并填写由市奖励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

第四十四条提名者应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提名机制,根据奖项评审标准加强前置审核,落实论证遴选、集体决策等程序,常态化掌握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创新成果并择优提名。

第四十五条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提名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提名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七条被提名参评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同一年度限被提名1项。

第四十八条连续两年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但未获奖的候选项目,如再次被提名须间隔一年以上。

第四十九条已经获得国家、省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同一项目或者主要技术相同的,不得提名参评市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条提名项目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不存在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情况,涉密项目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

第五十一条外籍人士受聘于在我市注册的机构,长期在我市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的,可以被提名为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技进步奖和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候选者。

第五十二条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三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提名单位和提名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交提名书及相关材料。市奖励办组织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不提交评审。

第五十三条市奖励办应当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项目(人选、组织)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评审

第五十四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人选、组织),由市奖励办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五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业评审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初评,由评审专家根据相关规则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打分或投票等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第五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通过初评项目进行审查,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方式提出拟授奖的个人、组织、项目的奖励建议。

第五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奖励建议进行核定,形成年度市科学技术奖励决议。其中,对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核定。

第五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会议评审的结果应当由到会专家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建议一等奖项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成果在一等奖拟奖成果中产生,应当由到会专家全体通过。

(二)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结果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核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结果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五十九条对通过评审的候选项目(人选、组织),市奖励办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十条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者、候选组织或者项目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在参与评审活动时,如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市奖励办申明回避。

第六十二条市奖励办应当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评审的建议授奖项目和人选。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六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六十四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冒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匿名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市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提名者负有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市奖励办受理异议后,向相关提名者发出异议转办函,限期进行调查核实。提名者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转达候选者或候选组织,责成其提出申辩材料,针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审核。必要时,市奖励办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七条异议调查核实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者、候选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调查核实材料的,视为放弃本年度候选资格。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补充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六十八条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且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提交本年度评审或者审核。

提名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异议调查核实的,应向市奖励办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在下一评审节点前无法提交异议处理材料的,相关成果应中止评审。经批准中止评审后,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且提名书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可以按其中止节点提交下一年度后续程序的评审。下一年度仍不具备提交评审条件的,相关项目终止评审。

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奖励办提交调查核实材料,也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的,相关项目终止评审。

第六十九条市奖励办向市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市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提名者。

第七十条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第七章 授奖

第七十一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2个。

市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市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

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5个。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10个。

第七十二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核定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三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数额每人100万元,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实际贡献合理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拨付至中方合作单位,用于开展以获奖者(组织)为主的相关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八章 处罚

第七十四条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和信誉制度。参加提名和评审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评审专家、提名专家、提名单位和候选者、候选组织等建立信誉记录。

第七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各主体有弄虚作假、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评审工作规定行为的,按照《奖励办法》第二十七至三十条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纪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包括奖金、评审工作经费。

第七十七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4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