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9日 15:00
点击: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的精神,紧扣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着力提升青岛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产业链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链主等优质企业在稳链优链中的引领作用,加快培育一批协同配套能力强的中小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良好生态,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与产业链现代化,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单位,立足青岛产业发展实际,借鉴先进地区发展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支持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二、政策依据
本政策措施紧扣国家、省关于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发展的工作部署,依据《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5〕37号)、《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4号)、《2026年促进经济“稳中求进、提质增效”政策清单(第一批)》(鲁政发〔2025〕14号)、《关于支持人工智能全产业链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鲁政办字〔2025〕49号),以及青岛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25〕9号)、《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发〔2024〕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字〔2026〕4号)等有关文件,围绕青岛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建设实际需求制定,确保政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共5个方面、16条具体举措,构建起“创新赋能—配套升级—补链强链—要素保障—生态优化”的全链条政策支持体系。
(一)聚焦产业创新能力,夯实产业链发展技术根基
包括第1至4条,聚焦高能级创新载体打造、创新资源共享、共性技术攻关、先进标准引领四大方向,强化产业创新能力。一是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二是促进创新资源共享,引导链主等企业向上下游开放创新平台资源;三是开展行业共性技术攻关,支持链主等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针对具身智能、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四是支持先进标准引领,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奖补,对建设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
(二)聚焦产业链配套能力,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包括第5至7条,通过培育“配套专家”、实施“倍增计划”、梯度培育优质企业,提升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水平。一是打造产业链“配套专家”,建立潜力型“配套专家”企业动态培育库,围绕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二是推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工厂、绿色工厂等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三是培优制造业优质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山东省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聚焦引育补链强链,塑强产业链核心竞争优势
包括第8至9条,通过精准招商、增资扩产等方式,补齐产业链短板,强化产业链优势。一是精准招引关键配套企业,健全“链长+链主”联动招商机制,支持链主等企业组建产业招商联盟开展精准招商。对通过并购重组新增的产业项目,按标的额1%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二是引导企业增资扩产,支持企业联合海内外优质配套企业共建项目,对增资扩产项目视同新引进项目享受各级有关政策支持。
(四)聚焦资源要素保障,强化产业链发展支撑能力
包括第10至12条,从金融、人才、用地三大核心要素入手,为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发展提供全方位保障。一是打造多元化产业金融支持体系,落实国家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等给予单户最多150万元贴息;二是建设复合型人才队伍,对入选产业领军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才津贴,对创业类、创新类领军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人才津贴;三是完善项目准入与资源供给,保障重大制造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五)聚焦创新发展生态,营造产业链协同发展氛围
包括第13至16条,通过场景开放、产品推广、市场化服务、机制保障,构建优质高效的产业发展生态。一是促进场景开放应用,鼓励链主企业开放产业全链条场景资源,引导配套企业参与场景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场景类金融产品;二是推动创新产品推广,鼓励国有等企业采购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创新产品;三是完善市场化服务,每年按标准遴选成效显著的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是优化保障与考评机制,建立“链主企业现场服务”“链长+区(市)主要领导双挂钩”机制,对企业诉求实行“专人专办、对账销号”,强化产业链人才服务保障。
四、政策实施保障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具体实施期限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有效期内中央、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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