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东科技大学科技产业管理处!
科技园区 学校首页
今天是: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学校制度

处室制度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印发《青岛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8日 18:51点击:

青岛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帮助中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4 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青政发〔2024〕8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企业挂牌融资奖励项目

(一)奖励标准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股权融资和可转债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照以下方式给予奖励:

对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100 万元(含)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超出 100 万元的部分,按增加金额的 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同意企业挂牌的文件和与企业签署盖章的挂牌托管协议。

2.直接融资奖励项目申请表。

3.股权融资:投(增)资协议、银行进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增资公告。

可转债融资:债券登记托管协议、发行债券所募资金银行进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

4.企业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5.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投资机构(投资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的承诺书。

7.企业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的承诺书。

8.对直接融资奖励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企业公共信用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三)项目管理与申报

1.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将企业申报材料与有关区市对接整理上传至青岛政策通平台,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进行审核,并负责对申报材料对应的原始凭证和数据等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项目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由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2.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提出需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填写“直接融资补助项目汇总表”,并将初审意见上传至青岛政策通平台。

3.市民营经济局对项目申报材料及企业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等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根据复核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奖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分配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配合市民营经济局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企业。

第四条机构融资服务奖励项目

(一)奖励标准

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直接融资且年度直接融资总额增长超过5%的(以上一年度市级财政兑现企业直接融资补助认定的数据为基数),按该部分融资额的1%奖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机构融资服务奖励项目申请表。

2.机构融资服务明细表。

3.对机构融资服务奖励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挂牌企业融资奖励项目申报材料及区(市)民营经济(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5.企业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的承诺书。

6.企业公共信用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三)项目管理与申报

1.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根据有关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报至注册地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2.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上传至青岛政策通平台。

3.市民营经济局负责机构融资服务奖励项目的管理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及企业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4.市民营经济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奖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分配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配合市民营经济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相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第五条市民营经济局负责发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支持政策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项目申报、审核及现场核查等工作,配合市民营经济局等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申报主体应自觉接受市、区两级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民营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