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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5日 15:54点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1.为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帮助中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青政发〔2024〕8号),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青岛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发字〔2024〕32号)。

2.国务院2025年1月15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国令第798号),根据第二条“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和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为与国家政策导向一致,市民营经济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企业挂牌融资奖励项目

1.申报对象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股权融资和可转债融资)的中小微企业

2.奖励标准

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100万元(含)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增加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机构融资服务奖励项目

1.申报对象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2.奖励标准

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直接融资且年度直接融资总额增长超过5%的(以上一年度市级财政兑现企业直接融资补助认定的数据为基数),按该部分融资额的1%奖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流程

市民营经济局负责发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支持政策项目申报通知;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根据有关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上传至青岛政策通平台;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进行审核,并负责对申报材料对应的原始凭证和数据等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项目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由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提出需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填写“直接融资补助项目汇总表”,并将初审意见上传至青岛政策通平台。

市民营经济局对项目申报材料及企业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等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根据复核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奖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分配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配合市民营经济局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企业。

三、政策时效

本细则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四、咨询渠道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融资与合作处

联系电话:0532-85917115